灯塔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灯塔地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驾驶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克隆出租车从事运输经营的及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运输经营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煽动或参与行业不稳定事件的;拒不接受运管机构检查的。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20分的处理,并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绕道行驶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五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

第四条:巡游出租车空车待租拒载或问明乘客去向后拒载的;中途甩客、倒客的;未经第一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强行并客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六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同时,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10分的处理。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固定线路营运、拼客、组客的;异地营运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八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同时,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10分的处理。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无计程计价器等设备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等设备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七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同时,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10分的处理。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随身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同时,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5分的处理。

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收取乘客车费的(要高价),并不主动出具车费票据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九条: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10分的处理。

第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证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驾驶的巡游出租汽车破损严重的;无消防设施的;无服务监督卡的。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10分的处理。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中吸烟、吃东西、接打手机、语言粗鲁不文明的;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的;驾驶员行驶中抢道、急停急转、双黄线调头的;驾驶出租车车身不整洁、标识不清、坐套不卫生的;不主动提示乘客携带好物品的。依据《灯塔市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从业资格证5分的处理。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以上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依据《辽宁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分值不足的给予降级,并下达信誉考核限期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8月10日起执行。

灯塔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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