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抓手,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深化隐患源头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全力遏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健康稳定发展。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是: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促进各地区、各行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量化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健全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严格按照“五个全覆盖”的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要求,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合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完善符合安全生产规律的科学问责机制,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和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五)发挥安委会综合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各地区、各行业部门的协调联动。结合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专项督查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落实“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检查制度,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抽查。
(六)细化分解年度控制指标,层层下达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严格实行月通报、季分析、半年抽查、年度考核,认真落实调度、检查、督办、约谈等制度,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包保的安全责任体系。
二、坚持依法治安,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五落实五到位”等有关要求,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技术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涵盖企业各层级、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以农民工、班组长和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为重点,大力推进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严肃查处“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农民工未经培训下井进厂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实行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对生产区域的重点岗位、主要设施、重大危险源及检维修环节,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健全预警预报机制。
(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隐患整改治理、安全设施建设、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完善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十一)加强企业源头监管和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推动企业提高信息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特别是要大力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等现代技术,增强企业危险工序和岗位安全保障能力。
(十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推进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审查,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着力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督促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深化打非治违,严厉惩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十三)巩固和扩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十四)建立“打非治违”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配合协作,运用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挂牌督办等治理措施,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五)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健全完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和奖励制度,对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防止非法违法行为反复、反弹和转移。
四、狠抓隐患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十六)关于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产业政策,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并定期进行巡查。
(十七)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和规模开采,加强井工矿山、露天矿山和汛期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巩固专家会诊式隐患排查成果。加大排土场管理,做好矿区采空区的监管,强化通风、提升、排水、作业现场、炸药管理等重点部位的监控。落实“三项监管”,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监管目录,完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大力推行四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十八)关于交通运输。认真落实“两客一危”车辆GPS监控,营运客车驾驶员“五不两确保”,客运车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制度措施,深化道路交通、隧道桥梁安全综合整治,以营转非大客车、危化品运输车、班线客车、旅游包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为重点,集中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三超一疲劳”等问题,严厉查处酒后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驾驶、危化品非法运输、非法载客以及违规冒险行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巡查检查,落实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病险桥梁的治理。深化水上交通、渡口渡船、渔业船舶、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十九)关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为重点,继续深化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围绕管理制度、生产工艺流程、特殊作业和化工罐区、装置检维修等环节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加强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储运、销售等环节安全监管。集中检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严厉查处打击治理非法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关于建筑施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程招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借用资质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包代管等行为。加强深基础开挖、大跨度高支模、高层脚手架、大型吊装、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爆破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严防倾覆、断裂、坠落等事故发生。
(二十一)关于消防。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综合体、高层和地下建筑、建筑施工工地和易燃易爆单位等场所为监管重点,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设计,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问题,严厉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采用易燃材料装修以及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严防因火灾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二十二)关于油气管道和城镇燃气。巩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继续排查治理管道违法占压、管道交叉、安全距离不足、穿越公共区域、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加强输油气、城镇燃气管道新建项目规划和在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坚决整治和打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采、乱钻等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泄漏、雷击、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以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使用燃气管道供气的用户、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储罐等重点,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防范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十三)深化其他行业领域安全整治。以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以及检维修等关键环节为重点,深入推进金属冶炼、粉尘涉爆、制冷涉氨、涉煤气、涉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特种设备检验质量和使用安全。同时,铁路、军工、民爆、教育、旅游、邮政、气象、电力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十四)强化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继续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维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深化尘毒危害等职业健康专项治理,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
五、夯实安全基础,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五)突出抓好源头风险管控,严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复产复工验收关,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制度,完善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开发区、中介机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外包工程、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和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核查;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抓住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对工艺落后、装备简陋,能耗高、污染重,安全管理水平低,不符合产业规划的高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职业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和安全技术改造。
(二十七)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落实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定期公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诚实守信“红名单”企业。强化行政和经济手段,对安全失信企业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方面进行约束和限制,有效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十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督促检查,突出围绕敏感时期和重要时段,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大力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排查、登记、挂牌督办、整改、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验收等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什么、谁来管”,落实排查、整改、督办、复查等环节责任,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二十九)加强业务能力和基层队伍建设。加大全市安监干部培训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提高执法装备水平。继续推行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安全监管触角进一步向村屯和社区延伸,健全完善全市“县乡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三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强化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高危行业企业备案率达到%,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县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等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强化事故防范、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联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昼夜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事故快报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三十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以“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辽沈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全国交通安全日”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组织志愿者和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街道、社区、村屯,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好今年我市暨全国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
(三十二)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舆情监测管控,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运用“”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违规违章行为和非法违法线索,推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
(三十三)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健全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提升企业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水平。
(三十四)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对事故多发或工作不力地区或单位的警示诫勉。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加强事故统计调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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