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裁判文书是价值观的灯塔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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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是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的根本差异,是凝聚人心、协同社会、形塑文明的核心引力。要看价值观是否一致,不能只看人们对于抽象价值的看法,因为在抽象价值上达成共识远比就具体判断达成共识容易。法律判断的本质是价值判断,个案的判决理由往往是抽象价值在具体个案中的生动体现。与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文相比,具体的法律判断对于道德风尚的培育更为直接、关键。可以说,裁判文书是亮明价值观的灯塔,是指示社会道德风尚的风向标。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意深远,对于促进法治统一、增强司法公信力、凝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意见》为促进法治统一提供了方向指引。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一体两面。自《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近制定、修改的法律中都有明确体现。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条即规定,本法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明确提及平等、诚信等核心价值。在教育法、国歌法、公务员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除了“敬业”“友善”,其余10个核心价值都得到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我国当代法律的精神内核。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必然之选。《意见》选择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作为切入点,是对司法规律的精准把握。裁判文书是司法面向社会的窗口,是社会公众了解司法价值观的主要途径。《意见》第四条列举了需要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可能引发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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